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全流程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实施细则
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,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,为确保“让审理者裁判,由裁判者负责”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》等规定,现制定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实施细则如下:
一、我院所有案件采取随机分案为主、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。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,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。已组建的专业化合议庭或者专业审判团队的,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。
二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指定分案:
1、重大、疑难、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,有必要由院庭长承办的;
2、原告或者被告相同、案由相同、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或者关联案件;
3、院庭长根据个案监督工作需要,提出分案建议的;
4、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。指定分案情况,在办案系统上全程留痕。
三、承办法官一经确定,不得擅自变更。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、身体健康、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,应当由庭室主管院领导审批决定,并填写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信息变更审批表,写明调整理由及结果,将审批表交审管办,由审管办负责在办案系统进行更改。
四、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,院、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,也不得以口头指示、旁听合议、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。
五、院、庭长主要审理本部门发回重审、指令再审案件。
六、院、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是:
1、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;
2、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;
3、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;
4、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。
5、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、操作和监控,
6、分析审判运行态势,提示纠正不当行为;
7、督促案件审理进度,统筹安排整改措施;
8、处理各类信访投诉等情况,等等。
七、院庭长收到涉及审判人员的投诉举报或者情况反映的,应当按照规定调查核实。对不实举报应当及时了结澄清,对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查证属实的依纪依法处理。所涉案件尚未审结执结的,院庭长可以依法督办,并按程序规定调整承办法官、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审判辅助人员;案件已经审结的,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。
八、院、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由院、庭长担任审判长。
九、对于符合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》第2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,院、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。院庭长对相关案件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,可以决定将案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、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。
十、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发现符合上述个案监督情形的,应当主动按程序向院庭长报告,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全程留痕。符合特定类型个案监督情形的案件,原则上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。
十一、继续发挥专业法官会议、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、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。
十二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案件的承办人,院、庭长有监督责任。
十三、自觉接受权力机关法律监督、人民政协民主监督、检察监督、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,不断提高公正裁判水平。
十四、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在本院审判委员会。
发布人: 管理员
来源: 本站原创
发布时间: 2022-12-20 16:03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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